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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个人邮递物品的规定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按我国海关的规定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的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
  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海关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既方便正常往来,照顾个人合理需要,又要限制走私违法活动。据此原则,海关规定了个人每次邮寄物品的限值和禁止、限制邮寄物品的品种对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依法进行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
  . 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 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 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 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禁止进境物品
  .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 各种烈性毒药;
  . 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 带有危险性病菌,虫害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及其他物品。
禁止出境物品
  .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 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限制进境物品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烟酒;
  .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 国家货币;
  . 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限制出境的物品
  . 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 国家货币;
  . 外币及有价证券;
  . 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 贵重中药材;
  . 一般文物;
  . 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
海关对印刷品、音像制品的监管
  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的予以退运。经海关查验在规定范围内且无违禁内容的予以放行。
海关监管的进出境印刷品、音像制品主要指:
  印刷品----图书、报纸、杂志、印件、函件(私人信件除外)、复印件、绘画、手稿、手抄本等。
  音像制品----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电影胶片、摄影底片、幻灯片、以及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各种信息存储介质。 
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 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
  . 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
  . 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
  . 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
禁止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
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 有禁止进境内容的。
  . 涉及国家秘密的。
  . 出版物上印有“内部资料”、“国内发行”字样的;
  . 供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参考书籍;国家地质、地形测绘资料;
  . 国内非法出版的书、刊、报纸等印刷品和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盗印境外出版机构出版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
  . 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
海关对货物类快件的监管
  货物类快件是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快件。货物类快件又细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第一类快件分进境、出境2种。
  进境:指关税税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的货样、广告品;
  出境:指出境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出口收汇的、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此类快件进出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报关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第二类快件仅指进境快件,是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进境时,运营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每一进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第三类快件是指第一类、第二类以外的货物,此类货物进出境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
邮件收寄过程中申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要求
  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 故意隐瞒邮件的真实内件,以其它品名申报
  . 未按要求申报或不申报内件情况,包括品名、数量、价值、原产地等
  . 申报价值与实物明显不符,低值申报,如:出现“0价值”、“无商业价值(NO COMMERCIAL VALUE)”等字样
  . 报关单、形式发票(商业发票)或详情单CN22“品名”栏内申报为“礼品(GIFT)”、“个人物品(PERSONAL USE)”或“商品(GOODS)”、“样品(SAMPLE)”等统称
  . 中文申报
  申报的要求
  . 物品类EMS邮件应在详情单CN22栏目内和CN23报关单相关栏目内使用英文清楚、详细填写内件品名、数量,如:“一双皮鞋”、“两件棉质衬衫”、“5件羊绒衫”等。
  . 正确、合理申报价值,并清楚地填写在邮件五联单、报关单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上,申报价值应一致。
  . 非个人邮递的物品、货样、广告品、礼品需要提交形式发票(INVOICE),形式发票的内容应包括收、寄件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品名、数量、价值、产地等,并提供收、寄件人的电话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