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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关单填制规范解析
时间:2017-3-21 10:35:05 浏览:1262次

海关总署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了一则爆炸性的公告:2017年第13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去年轰轰烈烈的报关单改版大家肯定还记得,那个时候云通关的专家团队第一时间为大家带来了分析和介绍。那么一年之后海关推出的这个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到底做了哪些更改?别急,且听我徐徐道来!

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分析:“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由于现在绝大多数的出口报关单无需打印证明联出于更严谨的说法故做此修改。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

(三)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四)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按下列要求填报: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分析:1、新增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2、填报要求只是做了文字描述上的变化基本要求还是一致的:填写中文名称及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编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如无代码应填报“NO”

运输方式:

……

11.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加工贸易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分析:新增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征免性质:

……

(六)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分析:新增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这里有个问题需要大家注意!“特案”应该是填在征免方式里的而不是征免性质里的。且目前的征免性质代码没有“特案”这个代码,这里不知道是海关的疏忽还是会增加新的征免性质,一切要等3月29日系统更新之后才能见分晓。

备案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如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分析:删除了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如香港CEPA、澳门CEPA)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相关内容进行填报。

贸易国(地区):

本栏目填报对外贸易中与境内企业签订贸易合同的外方所属的国家(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分析:将贸易国的填报进行了简化,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无实际商业性交易填报拥有者所属国家(地区),无实际进出境的也按照以上标准。

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分析:新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许可证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分析:本栏目新增两个可填报的许可证编号: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分析:本栏目新增两个可填报的许可证编号: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


分析: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将“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修正了2016年20号公告的一个错误,另外明确规定了优惠贸易项下报关单填制的要求

标记唛码及备注:

……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


分析:1、修改直接退运备注栏填报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2、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新增: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3、新增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的要求

特殊关系确认:

…….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分析:新增: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即出口报关单可以不填,进口但是涉及加工贸易的可以不填,保税监管货物可以不填

价格影响确认:

…….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分析:新增: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即出口报关单可以不填,进口但是涉及加工贸易的可以不填,保税监管货物可以不填

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分析:1、之前对此条描述较为模糊,现在明确确定了填报要求,核心是审价办法第十三条            

1)只要符合审价办法及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的,本栏目必须填报“是”                          

 2) 如确定不符合或者能够证明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2、新增: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即出口报关单可以不填,进口但是涉及加工贸易的可以不填,保税监管货物可以不填

总结:

海关这个新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应该说只是对2016年20号公告进行了一个小的完善,增加了一些新模式的填制规范及对报关单改版一年来大家在填制过程中一些不明确的点加以明确。以上只是本人的个人观点,如果有说的不对的地方也希望大家更改给我留言指正,大家互相交流共同进步!谢谢收看~